新聞中心
News Center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
發布時間:
2018-03-30 10:30
AQ/T3017-2008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
前 言
本標準依照AQ 3013—2008制定,共同用于指導合成氨生產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海峰、曹永友、曲福年、劉偉、徐元瑞、盧洪杰、董國勝、劉艷萍、陳發源。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標準首次發布。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合成工藝生產氨、甲醇及其衍生產品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6222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AQ 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AQ 3013—2008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要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4章的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5 管理要素
5.1 負責人與職責
5.1.1 負責人
5.1.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1條規定,做好本職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內容應至少包括:
a) 遵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承諾;
b) 堅持預防為主,抓好隱患治理的承諾;
c) 提供必要資源的承諾;
d) 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承諾;
e) 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f) 對相關方的承諾。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應通過適當的方式、渠道向從業人員及相關方宣傳和告知。
5.1.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會議,總結本階段安全工作情況,研究、制定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布置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安委會會議每年應不少于四次。應做到:
a) 會議有議題;
b) 會議記錄真實完整;
c) 形成會議紀要。
5.1.2 方針目標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2條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可結合但不局限于下列內容:
a) 千人負傷率;
b) 零死亡;
c) 隱患治理完成率;
d) 職業危害場所檢測合格率等。
5.1.3 機構設置
5.1.3.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3條規定執行。
5.1.3.2 企業應建立安委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總人數5‰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總人數300人以下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從安委會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明確安全責任人。
5.1.3.3 企業應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a)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企業應按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b)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7人以下的企業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5.1.4 職責
5.1.4.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4條規定執行。
5.1.4.2 企業應全面落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5.1.4.3 企業相關安全職責的制定應與機構、崗位的設置變動保持一致。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5條規定執行。
5.2 風險管理
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1條規定執行。
5.2.2 風險評價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2條規定,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并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a) 易發生有毒有害物料泄漏,如氨、甲醇、氫氣、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氫等工藝裝置、場所和作業活動;
b) 易發生沖擊、撞擊和墜落的工藝裝置、場所和作業活動;
c) 易發生中毒、窒息、灼傷和觸電的工藝裝置、場所和作業活動;
d) 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的工藝裝置、場所和作業活動;
e) 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f) 停料、水、電、汽、儀表風;
g) 設備設施的腐蝕、缺陷等。
5.2.3 風險控制
5.2.3.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3條規定執行。
5.2.3.2 企業應記錄重大風險,形成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并對控制效果進行監督、評價。
5.2.4 隱患治理
5.2.4.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4條規定執行。
5.2.4.2 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臺賬,臺賬內容包括:
a) 隱患名稱;
b) 發現日期;
c) 隱患存在部位;
d) 原因分析;
e) 治理措施;
f) 資金來源;
g) 計劃與實際費用;
h) 計劃與實際完成日期;
i) 治理負責人;
j) 治理驗收人;
k) 驗收日期等內容。
5.2.5 重大危險源
5.2.5.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5條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實施規范管理。
5.2.5.2 企業應確定氨、甲醇、氫氣、煤氣、天然氣、石腦油等危險物質在單元內(生產場所或儲存區)數量是否達到規定的臨界量。
5.2.5.3 企業建立的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a) 物質名稱和數量、性質;
b) 地理位置;
c) 管理制度;
d) 管理人員;
e) 評估報告;
f) 檢測報告等。
5.2.5.4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和相關方進行培訓和傳達,以信息卡、宣傳單、集中培訓、公告欄等形式告知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保存培訓記錄。
5.2.6 風險信息更新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2.6條規定執行。
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 法律法規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1條規定執行。對已廢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應及時收回作廢,保證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3.2 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并提交符合性評價報告。符合性評價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a)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適宜性、充分性;
b) 是否存在違法現象和違規行為;
c)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現象和行為,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效果等。
5.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3.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3.1條規定,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企業實際運行情況,還需制定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a) 用氧設備及管道脫脂管理;
b) 防硫化氫、一氧化碳、氨、氮氣管理;
c) 液氨、氨水充裝安全管理;
d) 空分裝置安全運行管理等。
5.3.3.2 企業應將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
5.3.4 操作規程
5.3.4.1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原材料、輔助材料和產品的危險性及生產操作崗位的設立情況,編制不局限于下列崗位的操作規程:
a) 造氣工序;
b) 脫硫、變換工序;
c) 壓縮、脫碳工序;
d) 銅洗或醇烷化工序;
e) 合成、冷凍工序;
f) 尿素工序;
g) 甲醇精制工序;
h) 液氨充裝、儲存;
i) 酸、堿儲存;
j) 公用工程;
k) 變配電;
l) 電氣、儀表等。
5.3.4.2 操作規程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正常操作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項;
b) 異常處理;
c) 各種操作參數、指標的控制;
d) 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e) 接觸化學品的危險性;
f) 個體安全防護措施;
g) 防靜電安全措施等。
5.3.4.3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3.5 修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3.5條規定執行。
5.4 培訓教育
5.4.1 培訓教育管理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1條規定執行。
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2條規定執行。
5.4.3 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3條規定執行。
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4條規定執行。
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5條規定執行。
5.4.6 日常安全教育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4.6條規定執行。
5.5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 生產設施建設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1條規定執行。
5.5.2 安全設施
5.5.2.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2.1、第5.5.2.2條規定,配置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設施。安全設備設施還應至少包括:
a) 造氣系統
1) 煤氣化
① 應設置原料煤帶式輸送機緊急停車設施;
② 應設置下行煤氣閥和吹風閥安全聯鎖設施;
③ 煤氣下行管、灰斗和爐底空氣管道應安裝爆破片,爆破片必須裝防護罩;
④ 吹風閥應采取雙閥或增裝蝶閥;
⑤ 應設置煤氣爐一次風管線自動放空設施,造氣崗位主要液壓閥要安裝閥位指示。
2) 重油氣化
①應設置重油氣化在線氧含量分析報警儀,自動放空聯鎖設施;
②應設置噴嘴冷卻水出口超溫報警及事故水箱設施;
③應設置氧氣管止逆閥和加氮氣保護設施;
④應設置入爐重油流量低限報警聯鎖停車設施;
⑤應設置氣化爐超壓報警設施;
⑥應設置煤氣中氧含量超標報警設施;
⑦應設置煤氣出急冷室溫度超標報警設施;
⑧應設置油罐液位、溫度指示儀、高限報警、靜電接地設施;油罐區應設置防火堤等設施;
⑨氣化系統聯鎖裝置中,重油入爐閥、氧氣入爐閥、煤氣出口總閥應選用氣開式調節閥;
蒸汽入爐閥、氮保護進口閥、重油回路閥、氧氣放空閥、煤氣放空閥應選用氣閉式調節閥。
3) 天然氣轉化
①應設置二氧化碳吸收塔液位低限報警及聯鎖脫碳、合成停車設施;
②應設置天然氣總管安全閥及壓力高低限報警設施;
③應設置高壓蒸汽包液位低限報警及流量低限、液位低限同時存在時聯鎖合成氨停車設施;
④應設置一段轉化爐爐膛負壓高限報警及聯鎖合成氨停車裝置,現場設置聯鎖聲光報警設施;設置環形蒸汽滅火管線;
⑤應設置一段轉化爐引風機油泵潤滑油壓低限報警及聯鎖合成氨停車設施;
⑥應設置二段轉化爐空氣流量低限聯鎖轉化緊急停車設施。
4) 氣柜
①應設置氣柜低限位與羅茨風機報警聯鎖;
②應在造氣、脫硫、壓縮設置對氣柜的遠傳監控設施;氣柜應設有容積指示儀、高低限位報警器;
③應設置氣柜煤氣管道進出口氧含量超標報警聯鎖設施;氣柜應裝有手動、自動放空裝置,放空管或頂部排放管應有阻火器、消除靜電設施,應設獨立的避雷設施;設置消防設施和環形消防通道;
④應設置氣柜進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設施。
b) 脫硫、凈化系統
1) 應設置防止空氣壓縮機倒轉的止逆裝置;
2) 應設置脫硫塔壓力、液位聲光報警和自動排放聯鎖設施;
3) 應設置靜電除焦器防止產生負壓、氧氣自動分析儀與靜電除焦柜斷電聯鎖設施;
4) 高壓銅液泵出口管道應安裝止逆閥;
5) 應獨立設置高壓吸收和低壓再生放空設施;
6) 應設置銅液再生系統超壓報警設施、安全閥或防爆片;
7) 應設置脫碳塔、銅塔液位高、低限報警設施。
c) 醇烷化系統
1) 應設置凈醇洗滌塔、甲醇分離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報警;
2) 應設置凈醇洗滌塔放液壓力、甲醇中間槽壓力、放醇管壓力高限報警;
3) 應設置甲醇罐區可燃氣體報警儀、泡沫消防和噴淋降溫設施。
d) 合成、壓縮系統
1) 應設置氫氮壓縮機一段入口壓力低限聲光報警;
2) 應設置氨冷卻器或閃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報警及聯鎖冰機停車設施;
3) 應設置冰機液氨貯槽區遮陽棚和應急噴淋設施;
4) 應設置液氨蒸發器、液氨儲槽應壓力高限報警設施;
5) 應設置壓縮機潤滑油系統油壓低限報警、聯鎖裝置;
6) 應設置合成系統的氨分離器高低限液位報警裝置;
7) 合成系統的氨冷器、氣氨總管、循環機出口、液氨貯槽等部位,必須安裝安全閥并定期校驗,安全閥出口導氣管出口嚴禁放入室內,應引至回收系統。
e) 尿素系統
1) 尿素總控操作室應設置二氧化碳壓縮機、液氨泵、甲銨泵緊急停車設施;
2) 應設置二氧化碳壓縮機、液氨泵、甲銨泵低油壓報警;
3) 應設置合成塔出口壓力調節閥自鎖裝置;
4) 應設置尿素合成塔超壓聲光報警器,設置與液氨泵、甲銨泵、二氧化碳壓縮機聯鎖設施;
5) 中壓系統惰洗器前應設置壓力高限報警、惰洗器后應設置應急放空設施;
6) 應設置氨冷凝器氣相出口溫度低限報警;
7) 應設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氣體中氧含量自動調節設施。
f) 其他
1) 應設置空分壓縮機終端出口壓力、膨脹機超速、冷卻水中斷等報警聯鎖裝置;
2) 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
3) 易燃易爆場所設備液位計的現場照明須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裝在液位計正前;
4) 應設置合成氨全系統人工緊急停車設施;
5) 應設置造氣、轉化、合成系統人工緊急停車設施;
6) 應設置儀表風壓力低限報警聯鎖合成氨停車設施;
7) 余熱鍋爐汽包應設置現場和遠傳液位設施、低限報警聯鎖裝置、安全閥;
8) 凡有隔熱襯里的設備(加熱爐除外),其外壁應設置測溫設施;
9) 各種傳動設備的外露運轉部位應安裝防護設施;運轉設備附有的連鎖報警裝置應全部投入使用。
10) 應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作業場所人口處,設置人體靜電釋放設施;
11) 應在可能泄漏氨、氫氣、天然氣、合成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作業場所設置檢測報警儀;
12) 企業應在高壓設備和管線上設置相應的安全泄壓設施;
13) 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計處應設置符合要求的保護設施和措施;
14) 應采用獨立的雙回路電源供電,且雙回路電源應有自動切換設施;
15) 廠區應按照GB 50057及GB 50160規定設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
16) 有煤氣設施的企業,還應執行GB 6222規定。
5.5.2.2 企業的安全設施檢查、維護保養工作應做到:
a) 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規定,建立安全設施臺賬。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b) 嚴格執行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規定,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法規和標準,對監視和測量設備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賬,監測檢驗報告應存入檔案;
c) 選用功能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有生產經營許可的安全器材。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安全論證,其功能和質量應滿足安全要求,實現本質安全。
5.5.2.3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2.3、第5.5.2.4、第5.5.2.5條規定執行。
5.5.3 特種設備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3條規定執行。
5.5.4 工藝安全
5.5.4.1 企業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規范操作行為。
5.5.4.2 企業有關人員應掌握天然氣、半水煤氣、石腦油、氨、氫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氮氣、氫氧化鈉、硫酸、鹽酸等化學品的物理性數據、活性數據、熱和化學穩定性數據、腐蝕性數據、毒性信息、職業接觸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工藝安全信息內容。
5.5.4.3 企業應對裝置正常運行過程中的各項工藝參數進行嚴格控制,安全工藝參數至少滿足:
a) 氣柜出入口管線氧含量<0.005(體積分數);
b) 氣化爐氧油比0.85~0.90;
c) 回收吹風氣燃燒爐上段溫度≥750℃;
d) 高壓甲醇塔、烷化塔、提溫換熱器、氨合成塔塔壁溫度≤120℃;
e) 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鎳量≤0.2 ppm;
f) 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氣體中氧含量:0.004~0.006(體積分數);
g) 液氨貯槽充裝量禁止超過貯槽容積的85%,粗甲醇貯槽最大充裝量不得超過90%。
5.5.4.4 企業對生產裝置開車過程應嚴格控制,保證裝置開車過程安全。裝置開車前要對監測報警系統、聯鎖設施、盲板抽堵、防護、通風、消防、照明等各類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填寫生產系統開車條件確認單。做到:
a) 所有需拆卸的盲板均已按照要求拆卸完畢,并得到確認;
b) 所有機泵試運行合格;
c) 監測報警系統試驗合格;
d) 系統試壓、氣密、吹掃、清洗、置換合格,管道中含氧量小于0.005(體積分數);
e) 系統儀表調節器、調節閥、聯鎖系統調校試驗合格;
f) 安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配備就緒;
g) 分析儀器準備就緒;
h) 電氣供電系統準備就緒;
i) 通訊器材、照明設施準備就緒;
j) 公用工程條件符合開車的安全要求。
5.5.4.5 裝置停車及緊急情況處理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4.5和第5.5.4.6條規定執行。
5.5.4.6 企業液氨充裝、儲存過程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汽車罐車充裝:
1) 應使用鶴管進行液氨充裝;
2) 有防止汽車罐車充裝過程中車輛發生滑動的有效措施;灌裝人員負責將車輛的鑰匙拔下,并保管至灌裝結束,操作人員、司機、押運員不得離開現場;
3) 罐車靜電接地報警裝置完好;
4) 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罐車作為儲罐、氣化器使用;
5) 嚴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熱儲罐和罐車罐體;
6) 充裝、儲存液氨的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搶修器材、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
7) 充裝前應檢查駕駛證、罐體檢驗證、汽車罐車使用證、押運員證、準運證是否齊全有效;充裝車輛應配置滅火器、阻火器、氣液相管封帽;
8) 罐車在充裝前應保證正壓,須保持0.05 MPa以上的余壓,防止罐車內進入空氣;
9) 充裝壓力不超過1.6 MPa;
10) 罐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復稱記錄,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
11) 液氨充裝現場應設置噴淋裝置,安裝在線計量裝置,充裝管前第一道閥處應設置為緊急切斷閥;
b) 鋼瓶充裝:
1) 充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充裝;
2) 使用鋼瓶充裝時,鋼瓶瓶帽、防震圈應齊全,同時應設置電子衡器與充裝閥報警聯鎖裝置;
3) 應逐瓶稱重,充裝后必須認真復秤和填寫充裝復秤記錄。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量不得超過0.53 kg/L),充裝過量的鋼瓶不準出廠。嚴禁用容積計量;
4) 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稱量的1.5~3倍。衡器校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5) 充裝現場應設置遮陽設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鋼瓶。
c) 液氨儲存:
1) 罐區電氣設備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 應設置液氨儲罐遠傳監控、超限報警裝置;
3) 超過100 m3的液氨儲罐應設雙安全閥,安全閥排氣應引至回收系統或火炬排放燃燒系統;
4) 液氨儲罐進出口管線應設置雙切斷閥,其中一只出口切斷閥為緊急切斷閥;
5) 液氨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備用事故氨罐、氣氨回收、應急噴淋及清凈下水回收等設施。
5.5.4.7 企業安全聯鎖系統變更時,應由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儀表等專業部門共同會簽,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實施,嚴禁擅自變動。聯鎖系統變更包括:
a) 聯鎖摘除;
b) 聯鎖程序的變更;
c) 聯鎖設定值的改變。
5.5.4.8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4.7、第5.5.4.8條規定執行。
5.5.5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5條款規定,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實行管理。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1) 原料氣壓縮機、氮氫壓縮機、氨壓縮機、空氣壓縮機;
2) 氨合成塔;
3) 尿素合成塔;
4) 脫硫塔、脫碳塔、變換爐、醇化塔、烷化塔;
5) 銅洗塔;
6) 空分裝置;
7) 氫回收裝置;
8) 高壓蒸汽鍋爐;
9) 高壓甲銨泵;
10) 高壓液氨泵;
11) 一段分解分離器;
12) 氨冷器;
13) 液氨緩沖槽;
14) 高壓配電控制室;
15) 一二段轉化爐、氣化爐、廢熱鍋爐;
16) 液氨儲罐、氣柜、酸堿罐區等。
5.5.6 檢維修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6條款規定執行。
5.5.7 拆除和報廢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5.7條規定執行。
5.6 作業安全
5.6.1 作業許可
5.6.1.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1條規定執行。未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作業活動。
5.6.1.2 企業的各種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5.6.2 警示標志
5.6.2.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2條規定執行。
5.6.2.2 企業應在管道上設置介質流向標志。
5.6.2.3 企業應至少在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煤塵、硫黃粉塵、高溫、冷凍、噪聲、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存在區域設置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5.6.2.4 企業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確保無破損、無變形、無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要及時修整或更換,保存檢查記錄。
5.6.3 作業環節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3條規定執行。
5.6.4 承包商與供應商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4條規定執行。
5.6.5 變更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6.5條規定執行。
5.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5.7.1 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1條規定,對所有接觸和產生的如氨、鹽酸、硫酸、液氧、液氮、氮氣、甲醇、天然氣、氫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石腦油、硫磺等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
5.7.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2條規定,對產品、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5.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3條規定執行,編制氨、硫磺、液氧、液氮、甲醇等產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向供應商索取購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7.4 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4條規定執行。
5.7.5 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7.5條規定執行。
5.7.6 危害告知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至少告知氨、氫氣、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硫磺、鹽酸、硫酸、燒堿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5.8 職業危害
5.8.1 職業危害申報
5.8.1.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8.1條規定,進行職業危害申報。
5.8.1.2 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至少包括: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煤塵、高溫、冷凍、噪聲、輻射等。
5.8.2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
5.8.2.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8.2條規定執行。
5.8.2.2 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各項指標應符合GBZ 1和GBZ 2規定,并應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出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規定限值的作業場所,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8.2.3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8.2.4 企業應每年組織1次接觸氨、一氧化碳、甲醇、硫化氫、高溫、噪聲、輻射等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每2年組織1次接觸二氧化硫、煤塵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其他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有關規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存入健康監護檔案。
5.8.3 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8.3條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和管理。還應至少做到:
a) 接觸酸、堿的作業人員應配備防酸堿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b) 接觸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人員應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崗位至少配備兩套長管式防毒面具;
c) 接觸氨的操作崗位應至少配備兩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長管式防毒面具、全封閉防化服等防護器具;接觸氨的作業人員均應配備型號適合的過濾式防毒面具;
d) 接觸煤塵等固體粉塵的作業人員應配備防塵口罩;
e) 接觸噪聲的作業人員應配備耳塞或耳罩;
f) 高溫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應配備防熱服、防高溫手套、隔熱鞋。
5.9 事故與應急
5.9.1 事故報告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1條規定執行。
5.9.2 搶險與救護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2條規定執行。
5.9.3 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3條規定執行。
5.9.4 應急指揮系統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4條規定執行。
5.9.5 應急救援器材
5.9.5.1 企業應為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有效,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a) 搶險搶修器材;
b) 個體防護用品;
c) 通訊聯絡器材;
d) 照明、交通運輸工具等。
5.9.5.2 企業應對應急救援器材專人維護、保管、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應急救援器材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5.9.5.3 企業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并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報警方法、聯絡號碼和信號使用規定要置于明顯位置,保證相關人員熟悉掌握。
5.9.6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5.9.6.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6.1條規定,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并按“一事一案”的原則編制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應重點考慮:
a) 氨、甲醇、氫氣、硫化氫、硫磺、一氧化碳、天然氣、石腦油、重油等泄漏、火災、爆炸;
b) 酸、堿等泄漏;
c) 氨、甲醇、硫化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氣泄漏及人員中毒;
d) 停料、水、電、汽、儀表風等。
5.9.6.2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6.2、第5.9.6.3條規定,對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評審,做到:
a) 每年至少組織1次廠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b) 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車間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9.6.3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9.6.4條規定執行。
5.10 檢查與自評
5.10.1 安全檢查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0.1條規定,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并編制包含下列檢查內容的安全檢查表:
a) 綜合性安全檢查:
1) 公司級(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
2) 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
b) 專業安全檢查:
1) 工藝安全檢查;
2) 設備安全檢查;
3) 變配電系統安全檢查;
4) 儀表安全檢查;
5) 罐區、倉庫安全檢查;
6) 消防安全檢查;
7) 職業衛生安全檢查;
8) 現場檢維修作業安全檢查;
9) 安全設施安全檢查。
c) 季節性安全檢查:
1) 春季安全檢查;
2) 夏季安全檢查;
3) 秋季安全檢查;
4) 冬季安全檢查。
d) 日常安全檢查:
1) 崗位操作人員日常安全檢查;
2) 工藝、設備、安全、電氣、儀表等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安全檢查。
e) 節假日安全檢查。
5.10.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0.2條規定,組織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保證檢查的頻次和效果,并保存檢查記錄。
5.10.3 整改
5.10.3.1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0.3條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管理。
5.10.3.2 企業對檢查發現暫時不能整改的問題,應納入隱患治理計劃,按照5.2.4條進行管理。
5.10.4 自評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5.10.4條規定執行。自評內容至少包括:
a) 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實現情況;
b)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的遵守情況;
c) 重大風險管理及其措施的落實情況;
d) 事故、事件的管理情況;
e) 安全標準化運行的符合性、適宜性、有效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