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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廳管三〔2016〕111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03-30 10:2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6〕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更好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現將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評審程序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時,可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要求及標準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關于評審人員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依據職責,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設相關技術支持工作,制定評審人員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教材,指導各地區評審組織單位開展評審人員培訓。
(二)承擔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工藝、機械、儀表自動化、電氣、職業安全健康等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工程類化工、石油化工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經統一考核,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4.錄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三)評審人員應定期(原則上每3年一次)參加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培訓,及時更新、掌握評審工作有關要求。
(四)評審人員應每年至少參與完成對2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或診斷工作,且應客觀公正,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有關評審工作信息。
(五)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培訓合格證書由原發證單位注銷并公告: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定辦理換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于現場評審
(一)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二)評審單位應根據企業規模及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專家不得單獨承擔評審任務。
評審工作組至少由2名評審人員組成,可聘請專家提供技術支撐。
(三)評審單位應如實記錄評審工作,評審記錄應詳實、準確、全面。
(四)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后,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并在完成評審后1個月內提交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
評審工作組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反饋給企業,由企業整改,并由評審單位現場核實。
(五)評審計分方法。
1.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個A級要素的評審得分乘以相應的權重系數(見附件),然后相加得到評審總分值。評審滿分為100分,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總分值;
—權重系數;
i—各A級要素得分值;
n—A級要素的數量(1≤n≤12)。
2.當企業不涉及相關B級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A級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級要素實得分值;
—扣除缺項后的要素滿分值。
3.每個B級要素分值扣完為止。
4.申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的企業評審得分均應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評審得分均應在60分(含)以上。
(六)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合同、評審通知、評審計劃、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現場核實材料、企業申請資料等。
四、有關要求
為推動通過評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持續改進、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工作,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組織抽查。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本通知要求,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質量和水平,持續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加快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附件:A級要素權重系數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A級要素權重系數
序號 |
A級要素 |
權重系數(Ki) |
1 |
法律、法規和標準 |
0.05 |
2 |
機構和職責 |
0.06 |
3 |
風險管理 |
0.12 |
4 |
管理制度 |
0.05 |
5 |
培訓教育 |
0.10 |
6 |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
0.20 |
7 |
作業安全 |
0.15 |
8 |
職業健康 |
0.05 |
9 |
危險化學品管理 |
0.05 |
10 |
事故與應急 |
0.06 |
11 |
檢查與自評 |
0.06 |
12 |
本地區的要求 |
0.05 |